北京白癜风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xcxbdf/案情简介:原告分别于年10月17日、年10月21日在被告A医院体检,体检报告肺部CT项目均未提示异常。年3月29日,原告在其它医疗机构经CT检查提示纵膈占位。此时,原告再到被告处试图找回前两次体检的CT片,但被告却无法为原告找寻其本人的CT片。年4月10日至年7月2日原告多医院就医,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术中见肿物大约7*6*5cm,明确诊断胸腺瘤(B1+B2),术后至今仍放疗治疗。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患者未作细致检查,CT检查流于形式,对患者上纵隔占位,胸腺瘤可能性大,未予及时发现和进行必要的提示,存在过错,让患者一直信赖于被告的检查结论,而未能及时就医治疗,加重了病情。被告的错误检查结论,延误了对胸腺瘤进行合理、有效治疗的最佳时机和宝贵时间,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主要鉴定意见:依据现有材料,原告所患纵膈胸腺瘤在被告处两次体检时,由于肿瘤较大,肺部CT可能应有异常所见。由于缺少当时的CT片,故无医院是否存在漏诊,进而确定是否造成被鉴定人病情的延误诊断及治疗。需要说明的是,被鉴定人开胸手术治疗及术后放疗是其自身胸腺瘤治疗的常规手段,请法庭依据上述情况,审理确定无法提供肺部CT的相应责任,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客观规律,医学体检作为诊疗活动的一种,当然不是导致疾病发生的原因。但是,作为专业医疗结构,如在诊疗活动中,及时发现原告潜在或者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诊疗建议,让原告能尽早得到规范治疗,会达到改善预后的目的,也会相应减少后续治疗的费用。本案中,原告连续两年到被告处体检,但被告均未对肺部CT发现异常,且自始至终未向原告提供肺部CT片,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证据规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虽然司法鉴定意见未对诊疗活动的过错及参与度给出明确意见,也未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但能够说明不能作出明确意见的具体原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证据规则,法院酌定被告应按照60%责任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被告应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治疗胸腺癌已经产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予以赔偿,共计.14元。
法理分析:体检的目的在于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体检,负起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走过场,损害被体检人员的权益。目前,医院的DR、CT、MR等检查的原始图像在服务器均有存储,按照规定,医院需要保存15年以上,住院资料保存30年以上。因此,鉴定过程中,医院提供原始图像资料时,医院应当提供,一旦提供不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中,医院不能提供原始图像,医院没有漏诊,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